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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桥市场阿斌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1093号
案件名称1093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桥市场阿斌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桥市场阿斌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方海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桥市场阿斌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金桥市场西区一楼A1275-2号。

经营者:蔡冬灵,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文君,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系蔡冬灵妹妹。

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与被上诉人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及南京金桥市场阿斌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阿斌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诺曼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诺曼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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