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6535号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6座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崇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欣,女,199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