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民初353号 原告:厦门思明欧菲医疗美容门诊部,其他,24000142350203417125,地址:中国福建省厦门市仙岳路463-467聚祥花园A栋201单元及三层。
被告:三明市梅列区欧菲医疗美容外科门诊部,【证照类型】,【证照号码】,地址:中国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350幢附1幢4层。
原告厦门思明欧菲医疗美容门诊部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欧菲医疗美容外科门诊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厦门思明欧菲医疗美容门诊部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思明欧菲医疗美容门诊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厦门思明欧菲医疗美容门诊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