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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汤学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040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汤学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汤学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204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学雁,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公司)与被告汤学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南白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汤学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云南白药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白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汤学雁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汤学雁赔偿云南白药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含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

审理中,因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云南白药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云南白药公司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获得涉案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及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维权权利。

经过维护及使用,涉案商标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盛誉,广受消费者喜爱。

汤学雁未经许可,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云南系列白药”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了侵犯云南白药公司涉案商标使用权的牙膏。

因此,云南白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汤学雁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牙膏等,目前尚在有效期内。

2017年1月1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涉案商标普通许可给云南白药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港澳台)使用,并授权其享有自行对涉案商标进行市场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进行公证取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行使诉讼中的一切法律赋予的权利等。

该授权的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021年1月1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向云南白药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前述授权许可的权利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止。

2020年4月,在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对其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涉案店铺内以29.8元的价格购买的名为“[假一赔十]云南白药牙膏美白口臭家庭装去黄消炎消肿止痛210g”的商品(以下简称涉案商品)进行确认收货。

涉案商品的订单信息显示,购买数量为2件,实际支付49.6元;

订单编号为“200410-XXXXXXXXXXXXXXX”;

物流公司为“百世快递”、快递单号为“XXXXXXXXXXXXXXX”。

同时,公证处对购买的实物进行查看、封存。

涉案商品实物显示,其外包装纸盒、牙膏管上使用了“云南白药YunnanBaiyao”及“”标识(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标识)。

2020年6月30日,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20)沪闵证经字第1077号公证书。

审理中,云南白药公司经比对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相同;

并且,涉案商品与其生产的正品牙膏相较有多处不同,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另查明,寻梦公司系“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其提供的涉案店铺信息显示,该店铺的经营者为汤学雁,原店铺名称为“云南系列白药”,商家于2021年3月19日将涉案店铺名称变更为“小雁的小铺”,目前未关店;

其提供的涉案商品信息显示,涉案商品于2020年4月12日被平台禁售;

截至禁售,涉案商品销售数量为1,009件,销售金额为17,960.4元。

汤学雁与寻梦公司签订的协议适用《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4.0版本》(公示时间2019年8月27日)。

该协议约定,商家认可司法机关以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商家提供给拼多多平台的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由商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院按照寻梦公司提供的商家联系地址向汤学雁寄送本案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因“地址找不到当事人,电联当事人,拒收,已告知”的原因,邮件于2021年3月4日被退回。

又查明,云南白药公司为取证维权而支出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云南白药公司作为涉案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人,经授权获得了自行维权的权利,故有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就他人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本案中,涉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牙膏,与云南白药公司公证购买的牙膏属于同一种商品。

同时,未经授权,涉案商品的包装纸盒、牙膏管体处使用了“云南白药YunnanBaiyao”及“”标识,因其读音、字形、字义等均与涉案商标相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故属于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

并且,涉案商品与正品存在差异,应当认定为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汤学雁销售上述涉案商品,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汤学雁销售了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云南白药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鉴于其未能证明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及汤学雁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性质,涉案商品的售价、销量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关于云南白药公司主张的公证费,本院认为该费用确系其维权开支且主张金额合理,应予以支持。

关于云南白药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本院综合考虑相关费用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汤学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学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500元;

二、驳回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402元、汤学雁负担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陈亦雨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第九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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