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822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忠清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乐亮,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新密市青屏金安百货店,经营场所新密市青屏办事处雪花街13号。
经营者:赵金花。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新密市青屏金安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