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5619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晶(特别授权),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永丰铝塑门窗配件门市部,住所地:金乡县城缗城路东段路南(金宇家居城),实际经营地口济宁市金乡县金宇家具装饰城装饰加工区4-32、33号。
经营者:李志强,男,197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永丰铝塑门窗配件门市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