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民终1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霞浦县松港家电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霞浦县松港家电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港家电维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9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松港家电维修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9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雅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雅瑞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网店虽系松港家电维修公司的账号,但该账号被盗,松港家电维修公司已在霞浦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应等待刑事案件侦破再确认侵权主体的责任。
松港家电维修公司自账号设立后就一直未使用,直到收到法院的起诉传票后才知道该账号被盗。
松港家电维修公司通过人脸认证后登录账号后台查询到盗用者的姓名为陈林亮,收发货地址在厦门市,因松港家电维修公司不具有侦查权限因而无法自行追查盗用者,只能等待公安机关案件侦破才能知道真正的侵权者身份。
(二)雅瑞公司认为松港家电维修公司网店存在售假行为,应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且松港家电维修公司在与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话后,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表示松港家电维修公司的账号存在被盗用情况,因此应等到公安机关案件侦破后追究盗用者的责任。
(三)一审在公安机关尚未侦破案件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松港家电维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法律的以事实为依据的精神不符,事实上松港家电维修公司也是受害者,因而松港家电维修公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松港家电维修公司与法院有过电话联系,告知法院一定要查清事实,后因尊重法律,才决定出庭,还自己清白。
开庭前,雅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松港家电维修公司有过短暂交谈,并表示理解松港家电维修公司,出庭也只是走个程序。
本案因事实不清,且存在刑事犯罪行为,因而松港家电维修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者发回重审。
雅瑞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本案涉案店铺系松港家电维修公司,注册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振清,也确有注册过淘宝网会员名为“tb81709992”。
(二)本案购买侵权产品的款项是付到松港家电维修公司。
(三)即便松港家电维修公司的报警被受理并且案件被侦破,那也是因为松港家电维修公司保管账户不慎,被别人盗用。
(四)雅瑞公司采用了公证处保全的证据,侵权事实明确,证据充分。
本案销售数额已经达到了181972元,雅瑞公司损失巨大,一审判决已较轻。
雅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松港家电维修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雅瑞公司第3192360号、第3186667号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2、松港家电维修公司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3万元;
3、松港家电维修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7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的第3192360号“BOL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
2009年9月14日,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黄法调,2011年5月13日,黄法调将该商标转让给雅瑞公司。
2013年3月29日,经雅瑞公司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上述注册商标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
2003年7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申请的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
2004年9月7日,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09年9月14日,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黄法调,2011年5月13日,黄法调将该商标转让给雅瑞公司。
2013年3月29日,经雅瑞公司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上述注册商标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
2015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BOLON”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7月,雅瑞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淘宝网会员名为“tb81709992”的网店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BOLON”、“暴龙”眼镜,雅瑞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
另查明,会员名为“tb81709992”淘宝网店铺由松港家电维修公司注册使用。
2018年7月17日雅瑞公司出具《鉴定书》认为(2018)鲁莱凤城证民字第816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处封存的证物)太阳镜不具备防伪特征,系假冒其公司的产品。
一审法院认为,雅瑞公司是第3192360号“BOLON”、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的受让人,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松港家电维修公司注册使用的淘宝网会员名为“tb81709992”的网店确有在“淘宝网”上大量销售涉案“BOLON”、“暴龙”眼镜的行为,经雅瑞公司鉴定比较涉案“BOLON”、“暴龙”眼镜及正品眼镜,可以明确前者不存在雅瑞公司在所销售眼镜上都有的镭射码和防伪标签,即松港家电维修公司确有存在销售侵犯雅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故雅瑞公司认为松港家电维修公司存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张,依据充分,应予支持。
松港家电维修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及松港家电维修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将考虑松港家电维修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雅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酌定松港家电维修公司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为30000元。
至于松港家电维修公司认为其注册的淘宝会员号、网店被他人盗用,所销售的眼镜与其无关,因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雅瑞公司作为第3192360号“BOLON”、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的受让人,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松港家电维修公司存在销售侵犯雅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霞浦县松港家电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霞浦县松港家电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三、驳回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松港家电维修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霞浦县松港家电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雅瑞公司申请进行书面质证,本院未允许该申请,雅瑞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依职权前往霞浦县公安局刑侦科调查陈振清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案的相关信息。
松港家电维修公司提交:证据1霞公刑侦立字(2019)00004号立案告知书;
证据2聊天记录;
证据3霞公刑侦受案字(2018)01319号受案回执;
证据4警情号35092120181112500008报警回执;
证据5警情号35092120181112500008报警登记。
上述证据证明涉案账号被盗。
证据6二审上诉费用免交申请书;
证据7后岐村民委员会证明。
上述证据证明陈振清经济拮据,无法缴纳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松港家电维修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另查明,陈振清曾向霞浦县公安局报案,主张其账号被盗用,霞浦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4日予以立案,案号为霞公刑侦立字(2019)00004号,目前该案尚未结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得知以下信息:1.案发当天,陈振清网店账号登录IP区域位于福建省莆田市;
2.案发当天,陈振清个人使用的手机有通话记录,通话显示区域位于宁德市霞浦县。
目前该案尚无明确的犯罪嫌疑人。
对本案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目前公安机关的侦查情况,无法确定陈振清所报警之案的犯罪嫌疑人,因此,陈振清有关其在“淘宝”网站上的涉案账号被他人盗用,利用该账号开设网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是他人所为,与其无关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有关松港家电维修公司存在销售侵犯雅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的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应予维持。
雅瑞公司在发现有人销售侵权产品后,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符合法律规定,陈振清有关雅瑞公司发现售假行为后应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的主张,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二审诉讼费用松港家电维修公司是否可以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本案上诉人松港家电维修公司为法人,不适用诉讼费用的免交,故对陈振清关于免交二审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松港家电维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霞浦县松港家电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琦春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