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863号原告:周朵生,男,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广东博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尚庭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科泰大厦608。
法定代表人:吴建丰。
原告周朵生与被告深圳市尚庭轩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周朵生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朵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朵生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