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361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县楚秀五金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九龙社区百成街人民路20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20448090A。
经营者:王楚秀,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县楚秀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