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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湘朴科技有限公司、曹兴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335号
案件名称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湘朴科技有限公司、曹兴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飞翼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朴科技有限公司;曹兴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335号原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钧,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兰,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湘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曹兴。

被告:曹兴,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原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湘朴科技有限公司、曹兴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马光祥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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