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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喜客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章永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331号
案件名称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喜客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章永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喜客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章永胜;程小青;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31号 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方岩镇先盆村祠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0775867837。

法定代表人:胡浙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喜客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炉头村自力路**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559686613X。

法定代表人:章永胜。

被告:章永胜,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程小青,女,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喜客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章永胜、程小青、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被告永康市喜客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章永胜、程小青立即停止侵犯专利号为ZL20153015××××.2玻璃杯(一)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

2、判令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删除相关产品图片,断开、屏蔽与侵权产品有关的所有网页链接;

3、判令被告永康市喜客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章永胜、程小青共同赔偿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4、被告永康市喜客多健身器材有限公司、章永胜、程小青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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