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304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乐辰百货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大市场六区1348-1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RU5WA8E。
经营者:孙正松。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乐辰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以与合肥瑶海区乐辰百货商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樊 坤 审 判 员 汪 寒 人民陪审员 胡孟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陈应梅 书记员桑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