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广博副食店,经营地址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中路113号。
经营者:应杏雪,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兴市宜城街道广博副食店(以下简称广博副食店)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博副食店于2019年12月21日以与诺曼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博副食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宜兴市宜城街道广博副食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宜兴市宜城街道广博副食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