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刑初10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中敏,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潘乐婧,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792719。
被告人陈明,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捕前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2018年11月2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10日经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2019年2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3月5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龙木远,贵州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102241。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公诉刑诉(2019)144号起诉书指控蒋中敏、陈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中敏及其辩护人潘乐婧,被告人陈明及其辩护人龙木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蒋中敏在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批发市场经营的中兴酒业店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被告人陈明负责该店的假酒经营销售提供服务。
2018年11月1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批发市场将被告人蒋中敏、陈明抓获,并在中兴酒业仓库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210瓶、茅台内供酒2316瓶、茅台飞天窖藏84瓶、茅台80周年建军酒108瓶、人民公社酒420瓶、国管酒1536瓶、赖某528瓶、习酒1988雅致版132瓶、习酒1988普版198瓶、金质习酒372瓶、银质习酒162瓶、老习酒24瓶、红花郎酒10年陈酿148瓶。
经依法鉴定,查获的假冒茅台系列酒侵犯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茅台”的商标专用权;
查获的赖某酒侵犯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赖某”的商标专用权;
查获的假冒习酒侵犯贵州茅台酒厂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习”的商标专用权。
查获的红花郎酒侵犯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注册的“郎”的商标专用权。
上述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047488元。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中敏、陈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蒋中敏、陈明的刑事责任,故依法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中敏、陈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蒋中敏的辩护人提出“1、对人民公社酒及内供酒两类酒不能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将两款酒的金额予以扣除;
2、被告人蒋中敏大部分系犯罪未遂;
3、被告人蒋中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动缴纳罚金,家庭情况特殊,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明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明涉嫌的金额较小;
2涉案的商品没有流入社会;
3、陈明在本案中系从犯,只是从事搬运工作;
4、陈明认罪态度较好,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第3029843号“MOUTAI”英文字母商标、第3333018号“麦穗齿轮”图形注册商标、第4570381号“赖某”文字商标、第3159143号“MOUTAI字母及图”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系注册号为第9000975号“习酒窖藏1988”注册商标、第6064764号“習”注册额商标的注册人。
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系注册号为第230457号“郎”文字商标的注册人。
以上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蒋中敏在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批发市场经营的中兴酒业店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被告人陈明负责人该店的假酒经营销售提供服务。
2018年11月1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批发市场将被告人蒋中敏、陈明抓获,并在中兴酒业仓库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210瓶、茅台内供酒2316瓶、茅台飞天窖藏84瓶、茅台80周年建军酒108瓶、人民公社酒420瓶、国管酒1536瓶、赖某528瓶、习酒1988雅致版132瓶、习酒1988普版198瓶、金质习酒372瓶、银质习酒162瓶、老习酒24瓶、红花郎酒10年陈酿148瓶。
经依法鉴定,查获的飞天茅台酒、茅台内供酒、茅台飞天窖藏、茅台80周年建军酒、国管酒侵犯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查获的赖某酒侵犯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赖某”的商标专用权;
查获的假冒习酒侵犯贵州茅台酒厂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习”的商标专用权。
查获的红花郎酒侵犯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注册的“郎”的商标专用权。
上述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96668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8年11月1日,花某分局依法对蒋中敏在三桥综合批发市场中兴酒业仓库内的酒进行扣押,习酒1988普版198瓶、银质习酒162瓶、老习酒24瓶、贵州飞天茅台酒210瓶、茅台内供酒2316瓶、茅台飞天窖藏84瓶、茅台80周年建军酒108瓶、人民公社酒420瓶、国管酒1536瓶、习酒雅致版132瓶、金质习酒372瓶、赖某528瓶、红花郎148瓶,共计6238瓶。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8年11月1日18时许,花某分局经侦大队接到情报称在位于贵阳市云岩区三桥批发市场内“中兴”烟酒店有人销售假,于是在经侦大队带领阳光派出所、黔陶派出所民警在贵阳市三桥批发市场内将涉嫌销售假酒的嫌疑人蒋中敏、陈明等人抓获,并查获蒋中敏经营的飞天茅台酒、习酒窖藏等假酒。
2018年11月2日,花某分局立案侦查。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传唤证,证实:2018年11月2日,花某分局依法拘留蒋中敏、陈明、詹某1。
2018年11月3日,依法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2018年11月5日,花某分局依法延长拘留时间,自2018年11月5日-2018年12月3日。
2018年11月1日,依法传唤蒋中敏、詹某1、陈明。
3、呈请指定管辖报告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2018年11月2日,花溪分局呈请贵阳市公安局指定管辖。
2018年11月2日,贵阳市公安局指定花某分局管辖。
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释放证明通知书、詹某1监视居住材料,证实:2018年12月3日,花溪分局以蒋中敏、詹某1、陈明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花溪区人民检察院逮捕。
2018年12月10日,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被告人蒋中敏、陈明;
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詹某1。
5、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鉴定委托书,证实:2018年11月19日,花某分局委托花某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的6265瓶酒进行物价鉴定。
2018年12月11日,花某分局依法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物价鉴定通知贵州茅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投诉函、委托书,证实:2018年11月2日、3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向花溪分局投诉位于贵阳市外环东路东山巷4号擅自使用“人民公社酒”、“茅台集团内供酒”、“飞天茅台酒”“正宗赖某”“八十周年建军酒”商标的蒋中敏、詹某1。
2018年11月1日,花某分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210瓶飞天茅台酒;
对习酒、金质习酒等888瓶;
对红花郎酒148瓶进行真假鉴定。
由其公司苏玺文配合相关工作。
7、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驰名商标证书、变更登记证明,证实: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第3029843号“MOUTAI”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后注册人变更为,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月6日。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第3333018号“麦穗高粱及齿轮”图形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7日。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第4570381号“赖某”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3日。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第3159143号“MOUTAI及图”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系第6064764号“習”、第9000975号“习酒窖藏1988”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有效期至2022年1月13日。
古蔺县久投资有限公司系第230457号“郎”的注册商标注册人,后许可给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9日。
8、户籍信息、前科说明,证实:蒋中敏、陈明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
9、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11月1日,花某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在上班时接到情报称在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农贸市场销售假酒,随后立即开展布局,在18时将在三桥农贸市场中兴酒业仓库附近将蒋中敏、陈明抓获并传唤。
10、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2018年11月1日,在见证人见证下,花某分局依法对蒋中敏堆酒的仓库(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农贸市场中兴酒业仓库)进行搜查,并制作笔录。
11、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9年4月23日,花某公安分局将蒋中敏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的物价进行鉴定结果通知蒋中敏,价值:1047488元。
12、银行流水调查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5月5日,花某公安经侦大队出具,对蒋中敏的银行调查进行核实,蒋中敏不配合调查,对其银行交易记录陈述不清,关于其销售假酒的资金交易情况,被告人蒋中敏陈述货款未结算,并无网上交易,蒋中敏使用的手机无法破解密码,蒋中敏不提供其手机开机密码。
三、证人证言1、证人詹某1的证言:2018年4月份,我在三桥综合批发市场那里,有一个男的就过来找到我跟着他到了大凹井(金中桥那边)拉了一车货,期间他给了我一张电话卡说以后拉货还找我,他付给我150元运费。
后来都是他联系我帮他拉了五次货。
有一次他让我拉货的时候接电话谈假酒生意,我听到了就问他是不是做假冒的茅台酒的,他就问我有没有认识的人需要。
2018年10月28日,蒋中敏让我帮她搞24瓶假冒茅台酒。
2018年10月29日上午,蒋中敏在她的门面内给了我4800元人民币让我去买假冒茅台酒,下午我就去啤酒厂那里找做假冒茅台酒的那个男的买假冒茅台酒,之后就把这24瓶假冒茅台酒运回蒋中敏在三桥的仓库,我打电话给蒋中敏的工人小陈,让他开电瓶午过来把这24瓶假冒茅台酒运到仓库。
2018年11月1日12时许,蒋中敏又打电话给我再要72瓶假冒茅台酒。
我就到蒋中敏门面上拿了14400元钱,之后就运货去阳关,在路上我就看到那个卖假冒茅台酒的男子就给他说再要72瓶假茅台酒,然后我就把这72瓶假冒茅台酒运回蒋中敏的仓库去了,半路上我电话联系小陈在仓库等我搬货,到了仓库后我就和小陈一起搬货进仓厍。
我准备离开的时候就被警察在现场抓住了。
2、证人吴某1的证言:我在三桥批发市场跑三轮车,与蒋中敏慢慢认识后经常帮其拉酒,有时是从三桥批发市场大门口拉去三桥批发市场后面北区发物流,有时候是从其放酒的仓库拉谋取三桥货运部或者店里面,有时候是蒋中敏店内的小陈叫我拉酒。
蒋中敏有两个装酒的仓库,均在水电九局安装处职工宿舍,吴某1帮蒋中敏拉了十几次酒,并不知道她拉的是假酒。
3、证人王某的证言:我系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和尚坡水电安装小区15组团四栋三单元一号的房东,于2017年3月1日租给蒋中敏堆放酒类做仓库用。
4、证人张某证言:我系云岩区白云大道南段64号9栋3-1-2室的房东,我于2017年5月蒋房子租给蒋中敏,按每月1500元房租半年付一次,蒋中敏租这个房子是用来堆放东西的。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蒋中敏供述和辩解:2018年10月29日,我朋友“谭总”给我打电话要买16件(一件6瓶)假的飞天茅台酒,我就打电话给“小周”要酒,他就答应了,直到2018年11月1日下午,小周打电话给我说,货到三桥了,然后我就打电话给我老乡詹某1叫他把这16件假的飞天茅台酒运回来,然后我就把小周的电话给他了,过了没有多久公安就把我们抓了,习酒是2018年10月,一个叫小贵贵的男子找我推销假习酒,他说有高仿的金质习酒和银质习酒,还有外区货习酒1988,然后我就让他给我都拿点,具体数目我不记得了,反正是在库房里。
陈明是我请的搬运工,是2016年开始在我这里上班,我卖的是假飞天茅台酒、假金质、假银质、假老习酒,还有其他假内供酒以及假红花郎。
我从2008年开始经营这个门店做酒生意的。
经营酒的门店在二桥综合批发市场,名字叫:中心酒业;
工商营业执照上面叫:“中兴酒业”。
我购买假飞天茅台是160至170元人民币一瓶购买的。
之后按200元人民币一瓶卖出。
市场价是1740元至1750元一瓶。
假酒雅致版1988是350元人民币一瓶购进。
370元一瓶卖出。
市场价438—瓶。
假习酒精装版1988是350元人民币一瓶购进。
370元一瓶卖出。
市场价是438一瓶。
假习酒金装版1988是360元人民币一瓶购进,410元人氏币一瓶卖出。
市场价是500多一瓶。
假金质习酒是26元人民币一瓶购进。
30元人民币一瓶卖出。
市场价是160—瓶。
假银质习酒是26元人民币一瓶购进。
30元人民币一瓶卖出。
市场价是85—瓶。
假十年红花郎是280元人民币一瓶购进。
320元人民币一瓶卖出。
市场价是400多一瓶。
假老习酒是20元人民币一瓶购进。
25元人民币一瓶卖出。
市场价是65—瓶。
我卖的那16件茅台酒给我朋友是200元每瓶,进价是160元毎瓶,我大概卖了96瓶,共获利:3840元,我卖的其他酒获利多少我就不清楚,因为数量太多了。
小周”和“小贵贵”都是来我店里面推销的,是从2018年10月份的时候开始从“小周”和“小贵贵”接触我需要购买的时候打电话给他们,他们就安排货送到三桥。
联系方式在我的手机里面,这两个人叫什么名字我也不清楚。
我知道从“小周”那里买的飞天茅台酒是假酒。
2、被告人陈明供述和辩解:我2016年底11月左右到二桥综合批发市场中兴酒业上班,我做的是搬运、清理货物、拆装納瓶瓶盖等工作,每月3000元的工资。
为了生存我就利用蒋中敏也卖假酒,在帮她清理管理两个仓库的机会,向陌生人贩卖假酒,我主要贩卖的是金质、银质的假酒。
我每件赚60元左右,在这里上班一年多的时间,我一个月卖3-4件左右赚点生活费,在这里我卖假酒赚了5000左右,之前进的假酒都是在一个业务员那里进的假酒,后来在这行工作的时间久了,也知道我的老板蒋中敏也卖有假酒,就从她这里拿假酒卖给别人,也属于帮她卖假酒。
2018年11月1日下午,我老板蒋中敏(女),她叫我去库房发货,发5件(一件4瓶)假习酒雅质版1988,具体发哪里我不知道,她另外安排三轮车司机来运的。
期间詹某1开了一个银白色的面包车到库房,他叫我下货,当时上的货是用外毡装好的,我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的酒,一共是16件酒。
然后警察就来了,我们就被抓了。
我卖的假金质习酒进是150元一件,卖是260元一件,假的银质习酒进价也是在150元左右,卖是200元一件左右。
假金质、银质都是6瓶裝的。
我之前卖的假酒是从一个在贵阳三桥批发市场跑假酒业务的朋友那里进來的。
最近卖的假酒都是在蒋中敏的仓库拿的,因为我知道她卖的也是假酒,拿的价格和之前別人卖给我的也是差不多的价格,有时要便宜一些,我想一是在她这里打工,二也算帮她卖酒,所以就从她这里买就卖给其他人。
今年9月份以來,蒋中敏叫我送货的时候,有时会叫我拿便宜一点的,有时候也会拿贵点的,我就知道所谓便宜一点的就是假的。
所以我今年9月份以后有客户找到我要买假的金质、银质习洒,我给她说了,她就以200元人民币一件卖给我,然后我就260元一件卖给我的客户。
我是今年8月底开始只知道同一种酒她卖的时候分价格贵的和价格便宜的两种。
当时在仓库里面查获的假冒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132瓶;
习酒窖藏1988;
金质习酒372瓶;
银质习酒162瓶;老习酒24瓶;十年红花郎148瓶(型号53度,500ml,酱香型)、贵州飞天茅台酒210瓶、贵州茅台飞天窖藏84瓶,茅台内供酒1200瓶(不带盒);
赖某528瓶;
贵州茅台80周年建军酒108瓶;
茅台内供1116瓶(带盒),人民公社酒420瓶,国管酒1536瓶。
你们给我照片及当时的扣押清单给我看了,我才确定是从蒋中敏仓库中查获的。
这些酒的数量及批次,生产日期都是对得上的。
我敢肯定就是从我帮蒋中敏管理的仓库中查获的。
五、鉴定意见1、贵阳市花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花价认结字(2018)331号价格认定书,涉案的习酒1988普版198瓶;
习酒1988雅致版132瓶;
银质习酒162瓶;
老习酒24瓶;
飞天茅台酒210瓶;
茅台内供酒2316瓶;
茅台飞天窖藏84瓶;
茅台80周年建军酒108瓶;
人民公社酒420瓶;
国管酒1536瓶;
金质习酒372瓶;
赖某528瓶;
红花郎10年陈酿148瓶。
认定价格:总价值人民币:1047488元。
2、贵州茅台酒厂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证明表,证实:经过该公司鉴定,通过防伪标示、二维码、丝带、酒瓶、瓶盖、外箱喷码、外箱标签等方式,鉴定出涉案的习酒1988雅致版132瓶、习酒1988普版198瓶、金质习酒372瓶、银质习酒162瓶、老习酒24瓶不是其公司生产,侵犯了其公司“习酒窖藏1988”,“习”字注册商标。
3、四川省古兰郎酒厂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送检样品不是其公司生产产品,属于假冒其公司产品,侵犯了其公司“郎”注册商标专用权。
4、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鉴定表、鉴定意见,证实:通过外观辨认,送辨样品与其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其公司生产的,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六、辨认笔录1、吴某1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2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花某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吴某1对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7号就是去云岩区水电九局安装处职工宿舍拉假酒的被告人(陈明)。
2、陈明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2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花某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陈明对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5号(詹某1)就是多次给蒋中敏运输假冒茅台酒的人3、蒋中敏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1月2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花某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蒋中敏对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10号(詹某1)就是一直给其拉假冒茅台酒的人。
同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花某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蒋中敏对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进行辨认,确认9号(陈明)就是一起销售假冒茅台酒的人。
七、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证实:詹某1、陈明、蒋中敏讯问同录。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关于被告人蒋中敏的辩护人提出“对人民公社酒及内供酒两类酒不能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将两款酒的金额予以扣除”,经查,蒋中敏销售的人民公社酒,经过比对,瓶身上并未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故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销售的人民公社酒的金额15960元应予扣除。
另外,根据被告人蒋中敏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其对外销售的习酒雅致1988大约在87.5-120元/瓶,老习酒35元/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即习酒1988雅致版的销售金额为132×120=15840元,老习酒的销售金额应为35×24=840元。
故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销售金额有误,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蒋中敏、陈明共计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应为966680元。
关于被告人蒋中敏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蒋中敏大部分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中敏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蒋中敏的辩护人所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主动缴纳罚金,家庭情况特殊,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蒋中敏在庭审过程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已委托其所居住的社区司法所进行评估调查,且其家属愿意代其缴纳罚金,本院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明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明涉嫌的金额较小;
涉案的商品没有流入社会;
陈明在本案中系从犯,只是从事搬运工作;
陈明认罪态度较好,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明为被告人蒋中敏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提供帮助,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又表示愿意主动缴纳罚金,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故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中敏、陈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予以销售获利,销售金额为966680元,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属数额巨大,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蒋中敏、陈明均系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陈明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中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暂存于本院保管账户)二、被告人陈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暂存于本院保管账户)三、涉案的习酒1988普版、习酒1988雅致版、银质习酒、老习酒、飞天茅台酒、茅台内供酒、茅台飞天窖藏、茅台80周年建军酒、人民公社酒、国管酒、金质习酒、赖茅、红花郎10年陈酿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由扣押机关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区公安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