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辖终3500-3501号(3500号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加会,女,199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3501号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郝田田,女,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嘉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丽丽,执行董事。
上诉人李加会、郝田田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嘉慧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957-3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二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二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两案中,被上诉人诉称两上诉人在网店销售侵犯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在商品标题栏使用其商标字样,欺骗误导消费者,侵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案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根据前述规定,被上诉人深圳嘉慧服饰有限公司作为本两案被侵权人,其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两案具有管辖权。
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