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609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成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景,女,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予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