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432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花溪贵发烟酒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羊龙村天合建材城2栋17号。
经营者:程发保。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阳花溪贵发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