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152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蕴,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城隍庙昌盛百货商行,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城隍庙淮河路411号,实际经营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与蒙城路交口庐阳区杏花菜市场南门西50米路南(店铺名昌盛商行)。
经营者:钱昌凤。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城隍庙昌盛百货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童 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澍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