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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小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1民初464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小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胡小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民初464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胡小改,女,汉族,1987年1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小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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