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段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503刑初268号
案件名称段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段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503刑初268号 公诉机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户籍所在地上蔡县,现住甘肃省天水市。

2014年6月10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3月4日刑满释放。

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天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蔺某,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以天麦检诉刑诉[2019]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2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蔺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被告人段某未经甘肃金红川酒业有限公司和宜宾五粮液有限公司的同意,从他人处购买了金成州、锦绣陇南、五粮液等酒的注册商标、合格证、包装盒等物,在麦积区花牛镇二十铺中学对面租用的民房内,用低档酒自行灌装金成州、锦绣陇南、五粮液等高档酒并包装好进行销售。

公安机关从麦积区花牛镇二十铺中学对面段某租用的民房查扣已灌装完成准备销售的“45。

金成州”380瓶、“46。

锦绣陇南”92瓶、“52。

五粮液1618”4瓶,非法经营价值共计122160元。

同时查扣“50。

五粮春”30瓶、锦绣陇南酒瓶盒600个、锦绣陇南大包装1400个、锦绣陇南酒瓶500个、锦绣陇南酒瓶盖1250个、金成州酒瓶盒660个、金成州酒瓶8个、金成州酒瓶盖560个、金成州酒开瓶器1100个、金成州酒商标简介500个、锦绣陇南红包袋550个、金成州红包袋1000个、五粮液酒瓶盒240个、五粮液酒外袋260个、五粮液酒酒瓶120个、五粮液酒纸箱10个、五粮春酒盒子6个、五粮春酒瓶36个、五粮春酒纸箱60个、红川特曲100箱、红川特曲酒瓶72箱、红川特曲纸箱172个、茅台酒瓶100个、茅台酒包装30个、茅台酒纸箱7个、金成州酒手提袋1000个、金成州酒开瓶器1000个、锦绣陇南手提袋50个、红川酒业防伪二维码1000个。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某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扣押的途观越野车、五菱牌小汽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等物品证件不是犯罪工具,应及时返还被告人;

2.被告人段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①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②被告人的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

③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不会再对社会做出危害,建议对被告人段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段某于2019年1月24日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9年1月25日,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段某随身携带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9536)、中国银行卡(621************1956)、甘肃银行卡(623************0107)各1张,身份证1张,玫瑰金和黑色“vivo”牌直板触摸手机各1部,加油卡(903*********6813)1张,钥匙1串4把,上述物品随案移送;

从被告人处扣押“五菱”牌银灰色小型汽车1辆(车牌号×××,所有人郑某某)和“大众”牌小型汽车1辆(车牌号×××,所有人张某某),存放在扣押机关。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天水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受案登记表,天水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甘肃红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注册及变更证明,甘肃红川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证明书,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天水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4份,查扣视频光盘1张,证人张某1、奚某、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白某的证言及开酒器的照片,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及光盘1张,证人李某的证言及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证人张某2、谢某、袁某的证言,审讯视频资料光盘4张,天水市价格认证中心天发改认证(2019)42号文件,被告人段某的供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4)天秦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天水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及机动车登记信息表两份,被告人段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段某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段某自愿认罪,且愿意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

供被告人段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段某的作案工具“45。

金成州”380瓶、“46。

锦绣陇南”92瓶、“52。

五粮液1618”4瓶,“50。

五粮春”30瓶、锦绣陇南酒瓶盒600个、锦绣陇南大包装1400个、锦绣陇南酒瓶500个、锦绣陇南酒瓶盖1250个、金成州酒瓶盒660个、金成州酒瓶8个、金成州酒瓶盖560个、金成州酒开瓶器1100个、金成州酒商标简介500个、锦绣陇南红包袋550个、金成州红包袋1000个、五粮液酒瓶盒240个、五粮液酒外袋260个、五粮液酒酒瓶120个、五粮液酒纸箱10个、五粮春酒盒子6个、五粮春酒瓶36个、五粮春酒纸箱60个、红川特曲100箱、红川特曲酒瓶72箱、红川特曲纸箱172个、茅台酒瓶100个、茅台酒包装30个、茅台酒纸箱7个、金成州酒手提袋1000个、金成州酒开瓶器1000个、锦绣陇南手提袋50个、红川酒业防伪二维码1000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三、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9536)、中国银行卡(621************1956)、甘肃银行卡(623************0107)各1张,身份证1张,玫瑰金和黑色“vivo”牌直板触摸手机各1部,加油卡(903*********6813)1张,钥匙1串4把,依法发还被告人段某;

未随案移送但扣押在案的“五菱”牌银灰色小型汽车1辆和“大众”牌小型汽车1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