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741号原告:顾增权,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山,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卓伟,男,汉族。
被告:深圳友达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
法定代表人:林卓伟,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添辉,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增权与被告林卓伟、深圳友达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13××××.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2019年12月25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增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顾增权负担,剩余部分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