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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执979号之一
案件名称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执9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

被执行人: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方海江。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知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第ZL201430276588.4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11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11月28日、12月16日分别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保险、工商、互联网金融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保险等登记信息。

3、2019年12月13日,因被执行人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

4、2019年12月16日,本院委托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经查询江苏省法院关联案件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涉及其他被执行案件,均已因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19年12月17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清楚,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19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说明函。

本案执行标的为505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5050元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终结执行后,原有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到期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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