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3203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经十东路与港西路交叉口西南角未来创业广场2号楼3层3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G。
负责人:刘德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路东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石墙镇南位于济枣公路36公里处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G。
法定代表人:路之成。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被告邹城市路东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