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凯,男,汉族,1991年3月29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因销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1日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2019年12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12月9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桓轶,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凯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高凯从“陈姐”、“吴叔”(均另案处理)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大量购进假冒“国缘”注册商标的白酒,后通过淘宝网店、当面交易方等方式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
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高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凯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高凯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1、高凯所销售的白酒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假冒品牌单一,行为造成的危害性后果较小;
2、高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3、高凯系初犯,父亲身体不好,家庭负担重。
请求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高凯从“陈姐”、“吴叔”人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大量购进假冒“国缘”系列注册商标的白酒,后通过淘宝网店门面交易方等方式销售牟利,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
2017年12月21日,被告人高凯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国缘”系列商标均系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类别均包括酒或白酒。
该些商标目前均处在有效期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依法扣押的白酒;
今世缘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
商标注册证、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证人陈某、张某等的证言;
被告人高凯的供述与辩解;
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支付宝账户交易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鉴于被告人高凯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可予以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辩护意见,因本案系涉及食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潜在危险,应予从严惩处,不宜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
罚金两万元已向本院缴纳,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高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