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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4352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35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弗朗西斯科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98号。

法定代表人:Ludovic,Frederic,PierreHOLINIER。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灵,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1号。

负责人:龚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灵,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USS&CO.)与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华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USS&CO.)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USS&CO.)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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