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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尚、赵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刑终351号
案件名称赵尚、赵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尚;赵群;赵辉林;陈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刑终351号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尚,男,1984年2月9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慈利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3日被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3日被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2018年8月30日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鲁培,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群,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3日被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3日被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2018年8月30日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惠奇,贵州福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辉林,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3日被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3日被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2018年8月30日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冷简移,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许剑,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佳,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无犯罪前科。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3日被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6月25日,经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决定,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监视居住;

2018年11月7日经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2018年11月13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2019年3月1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2019年9月14日,经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群、赵尚、陈佳、赵辉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黔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群、赵尚、赵辉林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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