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刑初14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华,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捕前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2019年8月23日被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高晖,系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褚仁山,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捕前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2019年8月23日被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崔飞,系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林松,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捕前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2019年8月23日被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龙红,系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国朝,男,199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捕前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2019年8月23日被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华秋,系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公诉刑诉(2019)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蓉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华及其指定辩护人高晖律师、被告人褚仁山及其指定辩护人崔飞律师、被告人雷林松及其指定辩护人龙红律师、被告人陈国朝及其辩护人邓华秋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华先后租用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奔土村瓦窑关民房和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洛湾村六组河边大山民房,并先后雇佣被告人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制作假冒贵州茅台酒、习酒。
其间,被告人张华负责提供包装材料、底酒及销售,被告人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负责加工和包装。
2019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洛湾村六组河边大山抓获被告人张华、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并在被告人张华租用的两处民房内查获标识为贵州茅台酒30年2瓶、贵州茅台酒15年5瓶、贵州飞天茅台酒8件共计48瓶、金质习酒60件共计360瓶、银质习酒1件共计6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半成品180瓶、茅台酒空瓶1350个及茅台酒飘带、包装材料、习酒瓶盖、吹风机、压盖机、打包机等物。
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归走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查获的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假酒共计价值人民币229293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扣押的假酒及相关包装材料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商标注册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华、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张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华、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华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真诚悔罪,虽系主犯,但侵权活动时间不到一年,时间较短,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华、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的犯罪事实一致,各被告人所犯罪名、犯罪金额及相关情节均已在公诉机关提交的起诉书中载明,经本院开庭审理核查一致。
被告人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不再赘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物证(照片)证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张华、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处查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30年的酒2瓶、贵州茅台酒15年的酒5瓶、贵州飞天茅台酒8件共48瓶、贵州飞天茅台酒半成品180瓶、茅台酒空瓶1350个、茅台酒瓶盖300个、茅台酒胶帽216个、茅台酒小酒杯240盒、飞天茅台酒外盒211个、茅台酒飘带1300条、茅台酒物流标20张、茅台酒飞标、背标272张、茅台酒打包带3卷、茅台酒十五年全套包装材料24套、金质习酒盒子600个、金质习酒手提袋600个、银质习酒瓶盖600个、金质习酒外箱600个、老习酒全套包装材料42套、吹风机2个、铆钉器2个、压盖机2台、打包机2台、散酒2桶、金质习酒60件共计360瓶、银质习酒1件共计6瓶。
(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程序性书证,证实:侦查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对被告人张华、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侦查机关将被告人张华、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抓获归案的经过;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9年6月14日侦查机关从四被告人处扣押涉案的前述物证照片所示案涉假冒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标识情况(均有被告人张华签字);
4、、前科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华、陈国朝、褚仁山、雷林松均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华、褚仁山、雷林松在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6、资质证明,证实: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等证明。
(三)证人证言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2日,丁某将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凤镇洛湾村委会六组116栋的三个房间租给一名男子,租金为6600元人民币一年。
(四)鉴定意见1、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证明表,证实:经经权利人辨认、鉴定,侦查机关在本案现场查获的假冒习酒包装材料均不是该公司指定授权厂家生产的包装材料,现场查获的360瓶金质习酒、6瓶银质习酒均不是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2、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证实:经权利人辨认、鉴定,侦查机关在本案现场查获的茅台酒及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均为假冒这侧商标的产品。
3、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花价认结字(2019)165号),证实:经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本案被扣押的假冒茅台酒及习酒价值共计人民币229293元。
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上述鉴定、辨认意见均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张华、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
(五)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华、陈国朝、褚仁山、雷林松分别辨认了其制作假冒飞天茅台酒的地点是贵阳市乌当区东凤镇洛湾村六组河边大山一民房、制作假冒金质习酒的地点是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奔土村瓦窑关一民房;
张华等四人均指认了现场查获的假酒为其参与制造、制假的工具均为其使用。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张华的供述,证实:2018年2月,过完年之后,因为缺钱用,我知道我家贵州省普定县马场镇有很多人是做假冒名酒赚钱的,我就想到做这个赚钱。
之后我就自己至四川成都的糖酒交易市场去逛,就在那边遇到了制作假冒名酒外包装材料,我就找人订购了制作假冒名酒的包装材料。
我到遵义仁怀去购买了装酒使用的”车盖机〃,在贵阳市三桥批发市场购买了“铆钉枪”、打包机、吹风机、散酒等材料之后,我就在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瓦窑租了一层三间民房,我做好这些准备之后,就到回收废品的地方买来金质习酒、飞天茅台酒的酒瓶,自己学习摸索制作假冒名酒。
我自己学会了制作假酒之后,我就叫来了我的老表雷林松和褚仁山来和我一起制作假冒名酒,我们三个人在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瓦窑一共制做了150件左右的金质习酒和80件左右的飞天茅台酒。
我们生产的这些假冒名酒,生产出来之后,我就开着拉着酒到处推销,看到烟酒店就去问老板要不要:假冒金质习某2卖180-300元一件、假冒飞天茅台酒我卖850元一件。
因为我对贵阳不熟,又是开着车随便找的烟酒店,所以我记不清是卖在哪些烟酒店的了。
2018年8月,我就退了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瓦窑的租住房,将制作假冒名酒的厂房搬到了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奔土村瓦窑关重新租的一个民房的二楼,并开始在这里制作假冒金质习酒和假冒茅台酒,直到2019年6月13日,我在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奔土村瓦窑关一共制作了假曾金质习酒180件左右,假冒飞天茅台酒50件左右。
2019年5月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又在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河边大山租了三间民房,专门用来制作假冒飞天茅台酒,到2019年6月13日,我一共在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河边大山租的房子里制作了假冒飞天茅台酒50件左右。
2019年6月14日,我被警察抓获之后,在我位于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河边大山租的房子里还有8件假冒飞天茅台酒和一些生产假酒的工具,在我位于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奔土村瓦窑关租的房子里还有60件假冒金质习酒和一些生产假酒的工具。
2018年3月初至2019年1月底,我是叫我的老表雷林松和褚仁山和我一起在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瓦窑和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奔土村瓦窑关的制假工厂制作假冒金质习酒和假冒飞天茅台酒。
2019年2月底,过完年之后我和我的老表雷林松和褚仁山又回到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奔土村瓦窑关的制假工厂制作假冒金质习酒和假冒飞天茅台酒,2019年5月初我又在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河边大山租了房子,我和我的老表雷林松和褚仁山也在这里专门制作假冒飞天茅台酒。
2019年3月底,我的侄儿子陈国朝也来和我们起在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奔土村瓦窑关和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河边大山的制假工厂制作假冒金质习酒和假冒飞天茅台酒,我和我的老表雷林松和褚仁山一起制作了假冒金质习酒330件左右,假冒飞天茅台酒180件左右。
陈国朝参与只做了90件左右的假冒金质习酒和20件左右的假冒飞天茅台酒。
我制作假冒名酒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直接买真酒回来,把瓶子里的真酒换成我自己低价购买的散装白酒,然后再用原包装包装好。
还有一种就是我到四川成都的糖酒交易市场去找人购买制作好的假冒外包装材料,然后再到废旧回收的地方收来酒瓶,用低价散装白酒灌进去制作假冒名酒。
假冒名酒外包装材料是我自己到四川成都的糖酒交易市场去逛,就在那边找人订购了制作假冒名酒的包装材料。
我到遵义仁怀去购买了装酒使用的"车盖机〃,在贵阳市三桥批发市场购买了"铆钉枪'打包机、吹风机、散酒等材料。
我们制作的是假冒的金质习酒,500毫升,53度,6瓶一件的,和假冒飞天茅台(带杯),500毫升,53度,6瓶一件的。
我先是教雷林松、褚仁山和陈国朝制作的方法,他们学会之后就自己分工合作,他们忙不过来的时候,我也帮着他们一起制作。
我负责给雷林松、褚仁山和陈国朝发工资,如果需要生产,我就叫雷林松、禇仁山和陈国朝来,一开始他们不熟练的时候,是每人每做一天100元,熟练之后是每人每做一天200元雷林松、褚仁山和陈国朝负责制作假冒名酒,我负责提供所有的材料和工具,做好之后,我就负责拿去卖。
2、被告人陈国朝的供述,证实:我于2019年04月份初到贵阳市观山湖区老阳关张华租住房找到张华……安顿好后大约第三天我就和张华、雷林松、褚仁山一起来到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云乡奔土村瓦窑关的一处民房,我进去就看见房子里面是全是生产假习酒的材料和所使用的工具,然后张华就给我说工资是做一天200元,不做或者没有做的就没有工资,等我做熟悉了就加上计件一起算,当天就开始上班了,然后我就他们一起将真的金质习酒拆了后将里面的真酒倒出来后装上假酒在里面后他们就将这个酒瓶盖用机器盖好,再然后就学着封装盒子,我就是慢慢的在和他们学习生产假酒,我就是贴茅台酒的防伪码和包装外壳以及整箱包装这些简单的事情,因为我刚来有些事情和工序我还在慢慢的学,如贴瓶之类的都在自己慢慢的自己贴着试试的,最近都已经自己上手栓茅台酒的飘带了,然后到了2019年05月中旬的时候张华觉得都拉云乡奔土村瓦窑关这个点有点小了施展不开又在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河边大山上的一个很偏僻的民房里面生产假飞天茅台酒,我在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河边大山上的一个很偏僻的民房这个点也是栓飘带,洗瓶,还有就是打点杂,搬运哈东西,打扫卫生。
我们生产假酒的老板是张华,因为都是他在安排和销售,也是张华发工资给我们。
3、被告人褚仁山的供述,证实:2018年3月底的时候,我的老表张华问我有没有事做,如果没有的话,就跟他到贵阳来做事。
当时我就跟着张华来到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瓦窑他租的房子,当时张华已经准备好了制作假冒金质习酒和飞天茅台酒的材料,张华就教如何制作假酒。
我做了几天,因为我小舅子生病,我就去医院招呼我小舅子。
之后我又回来找张华的时候,张华已经把我们的老表雷林松也找来了,张华就开始教我和雷林松一起制作假冒的金质习酒和飞天茅台酒。
2018年8月的时候,张华又在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奔土村瓦窑关租了一个房子,我们就把制作假冒名酒的厂房从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瓦窑搬到了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奔土村瓦窑关,并在这里继续制作假冒名酒。
2019年5月初,张华又在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河边大山租了一个房子,在这里专门制作假冒飞天茅台酒。
2019年4月,张华又把我们的一个侄子陈国朝叫来和我们一起生产假冒名酒。
……2019年6月14日,我被警察抓获之后,在位于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河边大山租的房子里还有8件假冒飞天茅台酒和一些生产假酒的工具,在位于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奔土村瓦窑关租的房子里还有60件假冒金质习酒和一些生产假酒的工具。
是张华教我制作假酒的,一开始张华是叫我和他倒贵阳做事,到了之后张华就教我制作假酒。
张华负责提供制作假冒名酒的所有材料并教我们制作假冒名酒,我和雷林松、陈国朝负责制作假冒名酒,忙不过来的时候张华也帮忙做,做好之后张华就拿去卖。
张华给我们发工资,开始学的时候给我们100元人民币一天,学会之后就给我们200元一天。
我们不是每天都生产,是张华叫我们区生产的时候,我们就去,每个月生产7天左右,每天可以生产10件左右的假冒名酒。
我们生产的是假冒金质习酒、500毫升、53度、6件一箱和飞天茅台酒、带杯、500毫升、53素、6件一箱这两种。
4、被告人雷林松的供述,证实:我是20l8年4月份在贵州省六枝特区龙河镇双龙村十一组老家接到张华的电话,张华说他在贵阳市搞了一个生产假酒的点,叫我来看看,感兴趣不,如果感兴趣就来帮他一起整,如果不感兴趣就算了,我接了他的电话后就是2018年04月初从老家来到贵阳市观山湖区老阳关张华的租住房,我来到张华租住房后就看见褚仁山也在和张华一起整假酒的事,第二天张华和褚仁山一起就带起我到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云乡奔土村瓦窑关的一处民房,我进去后就看见房间里到处是生产假金质习酒所用的材料和工具,然后张华就问我有兴趣没有,我一想离家也近我就同意留下了。
然后我就和张华、褚仁山一起在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云乡奔土村瓦窑关这个生产假习酒的点上班了,从2018年4月初到2018年06月底我就只是一直看张华和褚仁山两个做,学他们怎么贴瓶、栓飘带、洗瓶子、装箱打包,有时也洗洗瓶子打打杂的,在这期间我是没有工资的,张华包吃包住;
直到2018年06月底的时候我就开始上手贴瓶、栓飘带、装箱打包,从那开始就是100元一天的工资,但是张华就不包吃不包住了……直到做到2018年腊月(阴历12月)底快过年的那段时间,我们就将这个生产点搬到离500米左右的一家民房了,这都是张华去找的房子,年前搬的这柄生产点后我们就没有做了的,因为马上就要回家过年了。
我们2019年过完年,大约是初17(2019年2月21日)来到新的生产点,也是在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云乡奔土村瓦窑关,离原来的点500米左右,我、张华、褚仁山三个就是在那里开始生产假的金质、银质习酒,直到2019年05月份的时候,张华还给我们说找到了另一个地方,在他找的这个地方生产点茅台酒,喊起我们搬点加工生产假酒的工具过去,然后我们一起来到位于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河边大山上的一个很偏僻的民房处,张华就安排我们到那个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河边大山上的一个很偏僻的民房里生产酒茅台酒,我也是洗瓶、贴瓶、栓飘带、装箱打包。
张华家侄儿子陈国朝是2019年3月还是4月也来和我们一起生产假酒了,直到今天我们四人被你们一起在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河边大山上路上被抓获。
我参与生产了假贵州飞天茅台和金质习酒、银质习酒,我们生产假酒的老板是张华,因为都是他在安排和销售,也是张华发工资给我们。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张华的指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张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真诚悔罪,虽系主犯,但侵权活动时间不到一年,时间较短,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华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查获其仓库内的涉案假冒茅台酒,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当庭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部分罚金,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认定为坦白。
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华系犯意的提起者,犯罪行为的具体组织实施者,系主犯,除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假冒茅台酒外,尚在其仓库内查获大量假冒茅台酒的酒瓶。
结合其未能全部缴纳罚金等情节,不宜适用缓刑。
故被告人张华的指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其余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负责加工包装等辅助性工作,按日从被告人张华处领取报酬,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华、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主动缴纳罚金,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应当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同时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
故被告人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29293元,且假冒两种商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华、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被查获的涉案侵权商品均处于存储待销售状态,属于“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华系犯意的提起者、犯罪行为的组织实施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负责加工包装等辅助性工作,按日从被告人张华处领取报酬,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华、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各自的全部犯罪事实,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主动缴纳部分罚金,应当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结合被告人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并综合考虑其具有犯罪未遂、坦白和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该三名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华的指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采纳;
其余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上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褚仁山、雷林松、陈国朝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能够成,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7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
罚金已缴纳20000元,剩余部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褚仁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75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
罚金已缴纳5000元,剩余部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雷林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75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
罚金已缴纳7000元,剩余部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国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75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
罚金已缴纳5000元,剩余部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五、公安机关依法查扣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标识、犯罪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