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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民初124号
案件名称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李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124号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32-1#(06)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Q33A8Q。

法定代表人:何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瑶,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豪,男,1980年8月7日出生,回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1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多交的32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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