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124号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32-1#(06)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Q33A8Q。
法定代表人:何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瑶,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豪,男,1980年8月7日出生,回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1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多交的32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