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611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钰,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海飞副食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村。
经营者:王姝。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海飞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