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知民初154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130437803。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居区万福家具,经营场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三十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4MA6BRT8F86。
经营者:李知辉,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艳,系李知辉之妻,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居区万福家具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