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69号 原告: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经济开发区昌大路与科技街交叉路口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吴理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霞,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联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稻田镇长江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召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芳,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国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联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国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