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7056号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钱恒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西岳,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被告魏西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于同年12月25日以各方当事人已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