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359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利惠公司,执照编号1997112377。
法定代表人:THOME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芬,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幸莱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彩天名苑紫藤轩13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X。
法定代表人:钟傅胜。
被告:广东汉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万江街道金泰社区万道路金运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Q。
法定代表人:刘学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婵,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交纳1800元),本院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