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822号之一 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张坂镇崇山村惠南工业区(泉州恒洋餐具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吴碧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镇,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铭玮,福建宇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闽侯县上街豪门古典红木家具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建平村。
经营者:冯文娟,女,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横店朝居堂红木家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夏源村夏源大厦=。
经营者:胡建朝,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上街豪门古典红木家具店、东阳市横店朝居堂红木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77元,减半收取计4488.5元,由原告福建泉州鑫阳光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