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566号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鑫大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安平小区6座1层24店面。
法定代表人:任晓敏。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鑫大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