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602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视途眼镜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蒋金清。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视途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施大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