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3092号之一申请人:北京金宏德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滨河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富阳贸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677号503室(托管03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叶金飞。
申请人北京金宏德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杭州富阳贸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根据北京金宏德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粤0307民初1309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杭州富阳贸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富阳支行,账号: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
北京金宏德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杭州富阳贸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富阳支行,账号:)价值10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