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194号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èmes),住所地法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马塞尔达索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伯纳德﹒查尔斯,总经理。
被告:山东舒达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宏祥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赵丽颖。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舒达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舒达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