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62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阳谷陈酿酒厂,住所地阳谷县经济开发区(原阳谷县西湖工业园)。
投资人:马德存,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开,男,系山东阳谷陈酿酒厂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正文,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佳乐超市,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临路梁水镇商场北邻村。
经营者:黄利敬。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阳谷陈酿酒厂、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佳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阳谷陈酿酒厂、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佳乐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