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6768号原告:刘俊杰,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韩莼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刘俊杰与被告上海韩莼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刘俊杰于同年12月25日以各方当事人已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刘俊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罗涛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