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670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卢兰美,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卢兰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卢兰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卢兰美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