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391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黄岐镇新街口商厦,经营地址福建省连江县黄岐镇新城海滨新村西。
经营者:张水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黄岐镇新街口商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