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知民初84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岳县洪梅家电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高升乡高桥街112号。
经营者:程洪梅。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岳县洪梅家电经营部商标权侵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安岳县洪梅家电经营部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