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民终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黑龙江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吉县口钱镇哆来咪啤酒吧,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口前镇桦路北侧、东山街东侧欣隆家园4号楼附近附属网点1号门1-2-24-7-0-1。
经营者:付航宇,男,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越,吉林乾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吉县口钱镇哆来咪啤酒吧(以下简称哆来咪啤酒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知民初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好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被上诉人哆来咪啤酒吧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好唱公司向一审起诉请求:一、判令哆来咪啤酒吧立即停止侵犯好唱公司第11727494号“纯Kparty”商标权的行为,包括立即拆除与好唱公司商标相同、近似的门头、店招、店内装潢,停止以“纯K”的名义对外宣传;
二、判令哆来咪啤酒吧赔偿好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8万元;
三、判令哆来咪啤酒吧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好唱公司拥有第11727494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第11727494号商标,好唱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7月21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07月21日至2025年07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节目制作,教育,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电影制作,电视文娱节目,作曲,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电影剧本编写,提供卡拉OK服务等上。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二、好唱公司及其所拥有的上述商标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纯K”是由拥有三十多年KTV经验的台湾精英团队倾心打造,由好唱公司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饮食、酒水品质以及服务,每个细节都系行业的最高标准,坚持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服务,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了良好的客户口碑及众多消费人群,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武汉、长沙等全国各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高端品牌。
三、哆来咪啤酒吧擅自在相同服务领域使用好唱公司商标,侵犯了好唱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经好唱公司调查发现,哆来咪啤酒吧未经好唱公司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同类卡拉OK服务的营业门店的门头、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多处大肆使用与好唱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文字标识,严重侵犯了好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哆来咪啤酒吧在线上大肆宣传销售,其销售途径多,销量大,侵占了好唱公司的市场份额。
鉴于好唱公司在KTV行业的知名度,哆来咪啤酒吧擅自使用好唱公司上述商标,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侵权店系好唱公司经营,或与好唱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以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
哆来咪啤酒吧的侵权行为具有非常高的主观恶性,非法占用了好唱公司的经营资源,严重损害了好唱公司的市场利益,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对其恶劣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四、好唱公司的损失及合理支出,应由哆来咪啤酒吧承担。
哆来咪啤酒吧经营的侵权店位于非常繁华、人流密集、消费能力极强的中心区域,其提供的侵权服务无论设施、设备、音响效果、人员服务均无法与好唱公司的正品服务相提并论,消费者体验及反馈较差,哆来咪啤酒吧的侵权行为给好唱公司带来了极大的商誉影响和经济损失。
同时好唱公司为维权产生了相应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上述损失及支出理应由哆来咪啤酒吧承担。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哆来咪啤酒吧在一审时辩称,好唱公司的起诉与事实不符,哆来咪啤酒吧没有实施侵害好唱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
哆来咪酒吧于2017年10月26日注册登记后开始装修,2018年5月1日试营业。
在装修期间,哆来咪啤酒吧委托装修公司设计人员提供了店面装潢设计方案,将该设计方案使用在店门左上角处,好唱公司的“纯Kparty”从图形的构图及颜色,以及字体均与哆来咪啤酒吧当时用的“K”字不同,主要辨别形状也不同,哆来咪酒吧所用的“K”字中间并无断痕;
哆来咪啤酒吧所用的“PARTY”字样与好唱公司的“party”字样不同,且哆来咪啤酒吧的“PARTY”字样均为大写,意在标示其词汇的本身含义,并非想当作商标使用;
哆来咪啤酒吧店面上的“纯KPARTY”整体颜色与好唱公司所注册的商标不同,好唱公司所注册的商标整体颜色为蓝黑色,而哆来咪啤酒吧店面上的“纯KPARTY”整体颜色为红色,故与好唱公司的注册商标不同;
并且,“纯KPARTY”只是对哆来咪啤酒吧经营的店铺功能、服务的内容直接的表示,属于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此外,哆来咪啤酒吧早在2018年10月12日对门脸进行了重新装修,已将原来使用的“纯K”改为“纯唱”。
好唱公司所述其拥有的商标“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亦与事实不符。
好唱公司销售区域和销售对象均与哆来咪啤酒吧所在区域相隔甚远,并且好唱公司未以其名义在哆来咪啤酒吧所在区域进行任何宣传推广,并且哆来咪啤酒吧从试营业至今对外一直以“123哆来咪”作为字号宣传,从设备到装修、饮食、酒水品质以及服务,每一个细节都与好唱公司不相同,差别很大。
综上,好唱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494号“纯Kparty”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
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文娱活动,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卡拉OK服务,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名称为合众联盟公司。
2016年7月2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由合众联盟公司变更为好唱公司。
经公证,哆来咪啤酒吧在其牌匾、订包卡上多处位置使用“纯KPARTY”标识。
此后,哆来咪啤酒吧将牌匾上的“纯KPARTY”标识改为“纯唱PARTY”标识。
另查明:哆来咪啤酒吧于2017年10月26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中餐类制售、预包装食品零售、歌舞娱乐服务,经营地址为吉林市永吉县口前镇吉桦路北侧、东山街东侧欣隆嘉园4号楼附属网点。
再查明:哆来咪啤酒吧自述,其店铺开设11个包房,包房面积约为300平方米。
好唱公司在庭审中自述,其主张赔偿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总额为18万元,无法分开。
一审法院认为,好唱公司依法获得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该商标在有效保护期内,其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哆来咪啤酒吧的经营范围包括歌舞娱乐服务,且在其牌匾、订包卡上多处位置使用的“纯KPARTY”标识,与案涉商标相同或相似,哆来咪啤酒吧的行为属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好唱公司要求哆来咪啤酒吧停止侵权行为,应予支持。
鉴于哆来咪啤酒吧已经自行拆除“纯KPARTY”标识,故好唱公司的该项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但对好唱公司诉请哆来咪啤酒吧停止以“纯K”名义对外宣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由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且好唱公司在庭审中自述,其主张赔偿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无法分开,故本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哆来咪啤酒吧经营规模、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情节,以及好唱公司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将赔偿数额酌定为1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哆来咪啤酒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好唱公司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停止以“纯K”名义对外宣传;
二、哆来咪啤酒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好唱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计10000元;
三、驳回好唱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哆来咪啤酒吧负担50元,由好唱公司自行负担3850元。
好唱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好唱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上诉费由哆来咪啤酒吧承担。
事实及理由:1.哆来咪啤酒吧位于非常繁华、人流密集、消费能力强的中心区域,具有一定影响力,且其规模巨大,店面占地300多平米,一审仅判1万元有失偏颇;
2.好唱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实际合理支出远不止1万元,包括好唱公司前期调查费用、聘用调查员、差旅费、公证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原审判决金额尚不足以支付好唱公司合理支出;
3.原审法院在判决好唱公司同类案件时,判决金额远超过1万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三级县级行政区分为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特别行政区非政权性区。
故区、县在行政区域划分中属于同级,同类案件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被无限放大,严重损害了好唱公司的利益。
哆来咪啤酒吧二审辩称:好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已经对此案进行了实体审理。
哆来咪啤酒吧曾经使用过的纯K无论字母形状以及图案颜色,字体组合等方面与好唱公司的注册商标均不相同,且好唱公司根本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哆来咪啤酒吧对其经营收益有损害,也未能证明哆来咪啤酒吧经营的场所与其经营的收益损害有因果关系,亦未能证明哆来咪啤酒吧曾以注册商标为噱头招揽生意,哆来咪啤酒吧经营场所悬挂的是哆来咪123啤酒房门店招牌,录像一审已经提交。
哆来咪啤酒吧对纯K的使用仅是说明,哆来咪啤酒吧所经营的场所功能和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哆来咪啤酒吧之所没有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是考虑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息事宁人,而并非自认存在侵权。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好唱公司主张原审将哆来咪啤酒吧侵权赔偿数额确定为10000元过低,应予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以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好唱公司在哆来咪啤酒吧经营的区域内并无其授权许可的经营主体,好唱公司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好唱公司就哆来咪啤酒吧所获得的利益亦无法提供证据,故哆来咪啤酒吧因侵害好唱公司商标权所应支付的赔偿数额应参照好唱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
一审中好唱公司仅提交了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的发票,数额并未超过10000元,结合哆来咪啤酒吧所处的地理位置、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原审将哆来咪啤酒吧的赔偿数额确定为1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