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000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丹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美宣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长庚路长兴工业园31栋一楼。
经营者戴松漩。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