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辖终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庞根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华,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上诉人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49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海美斯家具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裁定所依据的证据明显存在虚假。
首先,流动人口登记是对已离开户口所在地的人口,在其暂时居住地、旅居地或换乘交通工具的站场所进行的登记,而不是用于诉讼,表格中不应当出现“此登记表用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诉讼办理”等字样,故该表格明显系为此次诉讼而制作的。
其次,该流动人口登记表的填表日期为2019年6月5日,表中备注栏有“此登记表用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诉讼办理”,但此时上诉人尚未起诉,被上诉人不可能在6月份即预知8月份有本案诉讼发生。
而且表格上登记的房主姓名为被上诉人庞华,但居住处所又显示为“租赁房屋”,出现了自己租自己房子的矛盾情况;
另外,两份表格所显示的文化程度一份是大学本科,一份是小学,也自相矛盾。
最后,仅凭填表日期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未来一年的居住状况,更不能证明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二、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的招退工个人信息查询、单位职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工资表、电话区号查询、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一直在上海上班、其电话号码的归属地也为上海、其2018年5月擅自转让商标所委托的代理机构也位于上海,且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送达地址也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中路,被上诉人自2016年9月开始就在此处租赁房屋,被上诉人儿子就读于XXX学校,被上诉人一直在陪读。
可见,被上诉人所谓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浙江省东阳市系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退一步说,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公司股东,擅自将公司资产无偿转入自己名下,同时也属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即便按照该案由,也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继续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流动人口登记表系被上诉人为本案需要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该表上的“此登记表用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诉讼办理”系公安机关为限定资料用途所作批注,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该表系伪造,纯属无稽之谈。
二、户籍地、社保缴纳地、代理机构所在地、子女上学地等与法律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没有必然关系,居住证及流动人口登记是证明实际居住地的直接证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因经商长期居住于浙江省东阳市的事实。
三、本案系商标权权属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商标权权属纠纷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本案中,被上诉人为证明其经常居住地提供了签发日期为2017年4月7日的浙江省居住证以及加盖有公安机关公章的被上诉人2018年、2019年在浙江省东阳市横店派出所登记的流动人口登记表原件,该登记表显示被上诉人来到该地的日期为2016年8月17日,上诉人虽对上述流动人口登记表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足以推翻该登记表的证据,因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浙江省东阳市。
至于被上诉人养老保险缴纳单位地址、电话号码归属地、委托的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及子女上学地,均不足以影响对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此外,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亦位于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且一审法院向该地址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规定,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东阳市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一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光文审判员 邵 勋审判员 范静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