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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阳谷县七级镇亿沣超市、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亿沣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5民初578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阳谷县七级镇亿沣超市、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亿沣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阳谷县七级镇亿沣超市;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亿沣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578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和,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县七级镇亿沣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七级镇七一村。

经营者:王太震。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亿沣生活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一路9号。

经营者:吴黎媛。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温磊,女,系聊城市东昌府区工商业联合会推荐。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阳谷县七级镇亿沣超市、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亿沣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以与被告阳谷县七级镇亿沣超市、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亿沣生活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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