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知民初3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郑县大河坎镇明珠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南郑县。
经营者:付明芳,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8日,住陕西省南郑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郑县大河坎镇明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现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多预交受理费400元予以退还,由其持据到本院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