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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丹街金鹏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102民初3656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丹街金鹏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山丹街金鹏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365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丹街金鹏商行,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兰化安厦150号楼。

经营者:李中亚。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丹街金鹏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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