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365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丹街金鹏商行,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兰化安厦150号楼。
经营者:李中亚。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丹街金鹏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