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1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博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雍盛居花园1号之301室。
法定代表人:梁培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潘武,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杭州博学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656号1楼11轴-13轴。
法定代表人:王新魁。
原审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路8号新华科技大厦B座13层1337室。
法定代表人:唐伏林,总经理。
上诉人东莞博源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潘武,原审被告杭州博学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博源家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博源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博源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诉人东莞博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